蒲江个人专利申请要警惕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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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江个人专利申请要警惕的陷阱

作者:四川圣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15 08:44:14

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企业对商标的作用认识越来越全面,因此也加强了对商标的重视程度,现在大型企业都比较重视成都商标注册、商标使用问题,但是中小型企业的品牌意识不够强,其品牌战略使用较少,因此在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时并不知道办理流程和需要准备的材料,也不明白进行商标注册时应该自己的名称、头像是否能用来注册商标。代办商标注册多年,有丰富的知识产权办理经验,小编现在就为您详细讲解是否能用自己的头像申请注册商标。

根据新《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进行商标注册申请。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按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所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上申请专用权保护,是符合法律程序的,是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使用的。下面为您介绍自己的头像如何注册商标。

自己的头像如何注册商标其实在我们生活中以人头像作为商标注册的例子很多。大家比较熟知的第1381611号“陶华碧老干妈”商标就是用经营者自己的头像作为商标注册。据了解,贵阳老干妈公司于1998年就申请注册了此商标,于2000年4月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豆豉、油辣椒(调味品)等商品上,目前该商标还在有效期内。当然,以自己的头像注册商标的例子很多,当然,以自己的头像注册商标的例子很多,如霸王洗发水,锦和妈中草药跌打酒等等。那么人头像是不是随便拿来就能进行商标注册呢?

头像作为商标注册是有法律程序的。个人头像申请注册商标,除需提供相关资质及申请文件外,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自然人以本人的肖像申请商标的,提供肖像权人身份公证。由肖像权人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声明书公证,带身份证、户口本。具体样式如下:

(2)以非本人的肖像申请商标的,提供经公证的肖像权人授权使用协定书。在操作层面上,商标局在审查肖像商标时没有办法、也不可能将商标图样与肖像权人一一核对,也无法逐一核实肖像权人同意将其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所以采取了目前这种声明公证的操作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肖像权人只需要本人到其当地的公证机关,向公证人员陈述其意思,并由公证人员记录并制作书面声明公证,来对此予以证明即可。

根据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以及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也同样对商标申请合理性作出了一定限制,结合《商标审理标准》中对于肖像权侵权案件审理的解释,未经允许,将他人的肖像做为商标使用或注册将不被接受。如果他人擅自将自己的特征注册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在先权利。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肖像都可以注册商标,如伟人的肖像,有可能有违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肖像也不能进行商标注册。前些年,“刘德华”商标纠纷闹得沸沸扬扬。四川崇州观胜镇“正宗刘德华板鸭店”的老板刘德华是位土生土长的崇州老人,其自1980年创办“正宗刘德华板鸭店”,为了保护商标,刘德华老人在2004年将“刘德华”三字与自己的头像相结合后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于2007年5月28获准注册,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29类的板鸭、腌肉、香肠。之后“刘德华”板鸭名声日甚。

自己的头像如何注册商标明星刘德华的经纪公司发现“刘德华”被注册为商标的情形后,认为其侵犯了明星刘德华的名誉权,损害了刘德华良好的公众形象,请求要求撤销该商标。由于“刘德华”商标由“刘德华”和一位老者的头像组成,与明星刘德华的相貌相差甚远,刘德华老人并未影响明星刘德华姓名的设定、变更以及自由使用的权利,且“刘德华”也不涉及冒用的问题;同时,其在商标注册时将姓名与自己的头像相结合使用,也不会引起他人的混淆与误认。

因此,“刘德华”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既未侵犯明星刘德华的姓名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明星刘德华的经纪公司在提出异议后又很快撤回异议。由此可见,姓名相同时,将姓名与肖像相结合会避免混淆,可大大避免重复。同时,用头像和人名作为商标,不仅能提高商品的知名度,还可以防止被他人冒用。

针对专利行政保护力度较弱、专利执法力度不强等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话剧院院长朱海燕近日提出建议,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度以及专利纠纷行政调解、行政执法协作、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三大机制”,提升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基本保障。

因此,必须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度,将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消除执法办案中的推诿现象。同时还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三大机制”,即创新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工作机制,根据专利类型和纠纷的实际情况,简化调解程序,快速有效地调解纠纷;建立健全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专利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以及与其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沟通交流,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强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建设,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工作站,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

在注册的材料是什么?许多公司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公司注册(注册)申请”。

2.指定代表或共同授权代理人以及指定代理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所有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主体资格证书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如果股东是企业,则提交营业执照副本。(2)如果股东是商业法人,则提交商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3)如果股东是公司法人,则提交公司法人登记证副本。(4)如果股东是私营非企业单位,则应提交私营非企业单位证书的副本。(5)如果股东是自然人,请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的副本。(6)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书。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文件(股东大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的雇佣文件(股东大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7.居住证明。

8.“姓名预先批准通知”。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批,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

10,在公司登记申请的经营范围内,有登记前必须提交审批的国务院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的复印件。

《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成都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商标局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关于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决定的说明》(下简称《说明》)明确提出,对2014年5月1日前商标代理机构以自己名义在代理服务外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没有作出受理决定的,我局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已经根据修改前的商标法发出受理通知书的,我局在商标审查阶段依据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驳回决定。

在审查时,我局依据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数据库判断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为商标代理机构。如未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初步审定或被核准注册,任何人可以通过异议程序或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要求不予核准商标注册或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商标,做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决定是可以预见的常态化结果,而通过异议程序做出不予注册决定,或者通过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则是较为个别、不太常见的商标审查审理结果,盖因极大多数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应该会在受理阶段得到规制解决,即不予受理,而个别的“漏网之鱼”即便不慎受理了也应该会被及时驳回。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仅仅是理论中的理想状态。在商标审查审理实务中,无论是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还是未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可能因为工作疏漏等原因出现商标代理机构主体资格没有被及时有效识别出来进而未能被剔除出商标注册程序的不良现象。而这些由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商标一旦被初审或者被核准注册,就面临着如何阻击、纠正的问题。

《说明》中的规定鼓励民众以异议程序或者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予以“查漏补缺”,其精神值得肯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说明》仅为商标局的一般规范性文件,效力较低,在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未明确赋予普通民众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提起异议或者宣告无效程序之权利的情况下,有关程序的启动可能遭致缺乏法律依据硬伤的诘问。

就编织完整的规制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机制这一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商标异议程序中的修改可修改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即修改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在异议理由中加入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实现任何人适用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对有关商标提异议的权利法定化。

二、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的修改可将商标代理机构禁止注册条款增设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援引的法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有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第1款规定情形,商标局并未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决定的,可以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在学理上通常被称为绝对禁止注册事由,第16条第1款规定虽然在学理上视为相对禁止注册事由,但同前述所列条款类似,均涉及到商标公共管理秩序、广大消费者群体利益以及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等公益要素,体现了较为浓厚的社会公共利益色彩和公法规制属性。因此,存在该些事由而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予以驳回。

实务中不容否认的是,商标局对一件同时存在绝对拒绝注册事由和相对拒绝事由的商标,可能因为工作疏漏等原因,而仅以相对事由的法律规定予以驳回,一旦这样的案件进入到驳回复审阶段,商标评审委员会享有主动援引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驳回申请复审决定的权力,从而有力维护商标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这个角度上看,《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无疑是值得赞许的一项法律规范。但类似这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依职权主动援引作出复审决定的法律规定,应当进行适当的扩容。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禁止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商标”的规定,同样是基于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而设立,具有相当的公益色彩,完全应当将其纳入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适用的法条范围。

三、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修改可以修改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即修改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这既明确赋予了商标局直接宣告商标代理机构违规注册的商标无效的职权,同样也实现了任何人援引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申请宣告有关商标无效之权利的法定化、明确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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