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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羊区个人专利申请价格是否合理?
作者:四川圣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17 08:38:42
信息化在“三农”的应用,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有效途径,是我国农业突破资源、环境、市场等多重约束升级发展的根本出路。信息化中的电子商务体系,可以为农民提供成本低廉、覆盖广泛、快捷方便的信息和销售服务,是农产品流通新的重要手段,尤其是特色农产品或者叫中国地理标志产品,地域分散,不易储存,电子商务的快捷销售特点,解决了农民卖难问题,促进了农民的增收。同时,特色农产品的快速流通,也为城镇居民购买特色农产品提供了极大方便,拉动了消费和内需。
针对电子商务如何才能更好地促进特色农业?
“地理标志”这个概念,也许有些人不了解,若说土特产,相信大家都不陌生。走亲访友,拎上一盒“福鼎白茶”,提着一篮“平和溪蜜柚”,是很常见的事情。什么是地理标志呢?《商标法》对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制度做出了规定。按照该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表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从这个定义我们很容易发现,地理标志的特点、地域性、特色品质和声誉。所以,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地理标志的经济学含义就是土特产。
从功能上讲,土特产偏重于消费者的感受,并丰富了广大群众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地理标志则更多地关注生产者的利益,是一种能够“强农惠农、推动农业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我国自1994年确立通过商标法律制度保护地理标志以来,从第一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库尔勒香梨”的注册开始,截至2013年8月底,已有1983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获得了注册或初步审定,其中国外44件。近二十年的实践证明,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制度适应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现状,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措施之一。也正因为如此,2010年中央明确指出“要充分运用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促进特色农业发展”;今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深入实施商标富农工程,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那么具体而言,地理标志是如何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长和农村稳定的?
首先,地理标志产品直接为农民创造了更高的经济价值。商标一旦与优质或特色农产品结合,其无形价值即可向农产品转移,通过市场形成有形的附加值,实现农产品增值,从而大大提高了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农民的收入。从最近的调查统计看,注册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农产品价格普遍比同类产品价格高出20%~90%,附加值比注册保护前平均增长105%,最高增长达6倍。农民种植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收入占其总收入的41%,比注册保护前增长90%,最高达10倍。
其次,地理标志产业的发展壮大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农村建设。在我国,工商部门通过对地理标志产业发展的长期研究,创造性地建立了“农户+基地+龙头企业+地理标志”的地理标志产品经营模式。这种模式有利于农业产业结构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有利于相关产业链的形成和发展。据统计,地理标志产业直接解决产品所在地总人口18.16%的农民就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突出。
第三,地理标志是农业国际竞争的有力武器。地理标志这一法律概念已经得到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认可和保护,而地理标志产品本身就天然具备绿色、环保、独特、品质优秀等特点,作为一种营销策略,有助于增强本国同类商品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促进出口贸易的增长。如“库尔勒香梨”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后,其产品深受国内外消费者的喜爱,目前已远销亚洲、欧洲、美洲许多国家和地区。
商标与产品包装装饰同样紧密相联,又有本质差异。两者的相同之处是:商标是产品包装装饰的一部份,者一起运用于产品包装上。二者的差异是:商标的作用是差异产品的不一样生产者或经营者;而装饰是为了美化产品,使消费者心旷神怡,给人以美的感触。商标是由《商标法》来调整;而装饰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法》来调整。注册商标的运用不能随意改动;而装饰可任意改换规划款式。
注册商标是对于商标的一种保护,即使是商标共存,也要小心别一不小心侵权了。对于商标侵权我们都有所了解,不过对于商标共存可能就不太清楚了,下面为大家科普一下。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商标共存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不同的主体基于商业目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基于商业使用目的被核准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法域内同时合法存在。更简洁一些,即在商业活动中,相抵触商标共存于相同的法域内。
1、善意的商标共存与恶意的商标共存根据共存的相抵触商标权利人在共存期间主观上是否有恶意或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将商标共存分为善意的商标共存和恶意的商标共存。这里的善意和恶意均是指共存关系成立之后共存的商标权利人主观上存在不正当目的。善意的商标共存是指,共存的相抵触商标权利人均尽到了善意使用的注意义务且不具有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即指共存之间,也指与共存之外的竞争者之间)。
2、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和未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这样的划分是基于共存的客体即商标是否注册而来的。因为成都商标注册与否,其公示效力的大小是不同的。
3、法定的共存、特定的共存和约定的共存法定共存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存在的相抵触商标共存现象。特定的共存这主要是指相抵触的商标或因特殊原因导致现行法禁止共存有违公平,或在特殊情形下相抵触商标不再对商品来源起主要识别功能或已经附着在其他主要起标示作用的标识之上或消费者不在乎商标的有无,同时也不会增加消费者的搜索成本,这时,即便是近似度非常高的商标使用于相同的商品上,法律也没有禁止其共存的必要。约定的共存基于协议产生的相抵触商标共存。
1、公众实际感受性。应当结合相关公众实际感受商标的方式以及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况以及其对相关公众的影响进行比较。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其他近似商标足以造成普通民众的误认,那么该商标即构成商标侵权。
2、商标整体印象。商标产生的整体印象一般具有决定意义,法院在区分商标侵权与商标共存的时候,对商标不应当对各个部分单独进行比较,因为相关公众实际上不可能单独识别和记忆。
3、显著性标准。需要明确的是,一般而言商标的整体印象是由该商标的显著部分决定的,在认定某一商标对其他商标构成侵权时,必须把握显著性这一最基本辨别方式,例如,如果两种商标的团不同,但颜色搭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认定这一商标构成侵权的。因为,在多数商标中,外形轮廓是改商标区别于其他商标罪显著的方面,那么即使颜色搭配相同,也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当相同或近似商标同时存在时,如果一方出于恶意,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标或对他人造成损害时,法院会将其认定为侵权,从而禁止其使用。此时,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共同使用就不能纳入到商标共存制度之中。
此外,在某些国家,当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因近似而发生冲突与纠纷时,法律通常会保护注册商标而对未注册商标加以否定,甚至禁止使用,此种情形也不应纳入到商标共存制度中。也有例外。在承认商标先用权的国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可以对抗注册商标,此时的未注册商标可得到法律有限的保护。
关于注册新公司,有的是有志青年立志在这座城市干出一番事业来,有的则是东山再起,想再次通过自己不懈的努力做出点成就来。注册公司很多人把眼光放在,因为这是一座,有着其他城市无法比拟的优越感,这里的“双创”氛围可以说是越来越浓了。国内外资源整合,科技创新,人才交流,的优势是得天独厚的。那么,之前在注册过一家公司,由于经营出现了问题被工商局吊销了,那么现在还能在注册新公司吗?那么,接下来注册公司大家就带着这个疑问给大家说说答案吧!
以前注册的公司被工商局吊销了或者是从来就没管过,还可以注册新公司吗?答案是可以注册新公司,但是不能当公司法人,可以当公司的股东。如果之前的公司因为没有按时做账而被税务局列入黑名单的话,那原公司的法人也是会一并列入黑名单的,公司被吊销了公司也同样会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单。所以,公司既然费心注册了,就要按时记账报税,守法经营,不要一时头昏脑涨注册了公司又不经营打理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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