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成都商标注册时实质审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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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成都商标注册时实质审查的内容

作者:四川圣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1-31 08:18:30

实质审查是决定申请注册的商标能否核准初步审定并公告的最重要环节,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是指国家商标局依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商标按其申请日期的先后,通过检索、分析、对比,审查该商标注册的合法性,以确定是否给予初审公告或者驳回。实质审查通常分为两部分:绝对条件和相对条件的审查。绝对条件即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相对条件即是否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据商标代理小编了解,实质审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成都商标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条款。

2、商标构成是否具有法律构成要素和明显特征。

3、该商标是否与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的他人商标注册相混淆,是否与以前的商标申请和已撤销或失效不到一年的商标注册相混淆。商标实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检查、数据检索、分析比较、调查研究等一系列活动已经确定。

商标注册商标实质性审查(自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完成)。商标实质性审查是由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规定进行的审查。信息检索、分析与比较、调查与研究,以及决定给予初步审批或拒绝申请等活动。

所谓专利挖掘是站在专利的视角,对纷繁的技术成果进行剖析、拆分、筛选以及合理推侧,进而得出各技术创新点和专利申请技术方案的过程,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以及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知识产权行业不断的被宣传和普及知识,专利作为知识产权中一个总要的项目,关系着国家科研的成就;专利技术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科研发展重要标志,下面来常见的专利挖掘类型有哪些呢?

1、侵权检索提炼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检索有没有产品同时包含所有这些特征,有则构成侵权。

2、查新检索:即新颖性检索,提炼技术方案的至少一个技术特征,利用这些技术特征的组合,以及IPC分类号,检索该技术方案是否已被现有技术(现有专利或文献或出版物、公开使用的现有产品)公开,若未公开,该技术方案可用于专利申请,但不确保不构成对现有专利的侵权。

3、无效检索:被告侵犯对方的专利权时,检索其独权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每个技术特征是否分别被该专利优先权日前的至少一个现有技术公开,且存在技术启示,以组合这些现有技术,从而破坏该独权的创造性),若不具有创造性,该独权可被无效,以此类推,检索分析其他权利要求,以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对方专利,达到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目的以上三个是关于常见的专利挖掘类型,通过专利挖掘,能够尽早发现竞争对手有威胁的重要专利,便于企业进行规避,避免专利侵权风险。

公司股权转让时需要交税,但是交哪几种税、交多少与股权转让的类型有关。小编今天就为您介绍一下股权转让要交的税有哪些。公司股权转让有两种,分别为企业股权转让和个人股权转让。我们依次来看。

个人股权转让1、增值税:如果转让的股权为非上市企业股权,这部分原本就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所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转让的股权为上市公司股权,虽然上市公司股权本来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目前国家对于个人转让这部分股权有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所以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以20%的税率征税。具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计算。

企业股权转让1、增值税如果转让的股权为非上市企业股权,由于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所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转让的股权为上市公司股权,则按照转让金融商品征税,按卖出价扣除买入价的余额为销售额,如果销售额为负数,可以结转至下期与下期销售额相抵,但年末仍然为负,不得转入下一年度。一般纳税人按6%的税率征税,小规模按照3%的征收率纳税。

2、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的收入扣除为取得股权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这部分不得扣除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可能分配的金额。我国的居民企业按照25%征税,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征税,如果是非居民企业转让我国企业的股权,一般是按照10%的税率,如果两国之间有税收协定,那么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来征税。

3、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包括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按照书据所载金额

共同申请是指数人为成为共有商标权人而就某一商标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的注册申请。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在共有商标注册过程中,所有申请文件都应表明申请人共同申请的意愿。申请人因变更申请文件需要向主管机关登记的,也需表明各共有人的身份。对共同申请不能做机械理解。

在具体的申请过程中,共同申请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1、亲自申请,即各共同申请人共同亲自参加共有商标的注册申请;2、代表人申请,即数个共同申请人共同授权共同申请人之一人或数人代表各共同申请人代为申请;3、代理人申请,即各共同申请人共同委托他人代为共同申请。对申请人来说,共同申请是最可靠的申请方式,每一个申请人都可以随时了解申请进程、主张权利及其救济,但其缺点是各共同申请人相互牵制,影响了申请注册的效率。

而代表人申请和代理人申请就可以弥补这一不足。当共同申请人之部分具备申请商标注册的专业知识时,代表人申请注册无疑是最理想的方案。各共同申请人通过内部的明确协议,表明对代表人的授权、该授权的范围以及各共同申请人包括代表人对整个申请活动以及申请后果负责。在共同申请人不具备申请商标注册的专业知识时,委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代理人代理共有商标的申请,显然是一种明智的抉择。

代理人申请权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因此,该委托合同必须明确规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代理人的权限,必须明确。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活动及其后果由委托人负责。授权不明时,若代理活动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可以提出异议。

经审查该异议属实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共同申请本身也是一种民事权利,是否共同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是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商标的各所有人既可以申请注册,也可以不申请注册。这里主要涉及到对《商标法》第6条的理解。该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解释,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既然法律强制这些商品只能使用注册商标,那此时的商标注册申请还是一种民事权利吗?作者认为,应当坚持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利属性,当事人可以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商标专用权,也可以不向商标局申请商标专用权。但任何权利都不得滥用,如果权利人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对该权利的限制就是理所当然的选择。

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当事人的权利,但当这种权利被滥用时,理应受到节制。《商标法》第6条的规定就是对商标注册申请权利滥用的限制。共同申请的基础,即共同申请的依据,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共同申请人共同使用该商标的事实,是构成共同申请的事实依据。有权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将其申请权协议转让给数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些受让人若愿意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共同申请注册该商标,自然就成为了共有商标权人。

这里的转让协议也是共同申请的基础。需要说明的是共有商标权之共同申请与数人同时申请的差异。共有商标权是数个申请人因共同申请而获得的商标权,共同申请人必须有共同申请并愿意成为共有商标权人的意思表示。而数人同时申请商标注册,是指没有共同申请的意思表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的注册申请。

此时,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在30天内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30天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30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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